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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数字内容AIGC版权实践的模仿伦理:争议、界限与原则
作者:刘海明 陶鹏辉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9  点击量:1801次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采集媒体数字内容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并将模型用于生成可替代新闻内容的人工智能产品,造成媒体版权利益的严重受损和内容危机。生成式人工智能及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和著作权归属等关键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过渡性版权伦理框架,以规范媒体数字内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版权实践。跳出技术中心主义的传统视角,重返柏拉图和康德的模仿伦理传统,强调模仿行为本身的道德有效性和伦理规则,文章提出模仿的行为公开性、数据关联性和结果建设性三重伦理界限,以及非贬损性、非表达性、非消耗性使用三条伦理原则,为媒体数字内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实践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伦理框架。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缩写为AIGC)开发主体在采集模型训练数据的过程中,追求公众使用成本最低化和开发者利益最大化的平衡,致使公共化、低成本的媒体数字内容成为训练数据集和模型学习的重要来源,而这也导致媒体版权利益在AIGC版权实践中的广泛受损。2023年11月,美国新闻/媒体联盟(The News/Media Alliance)《白皮书》指出:新闻和数字媒体在Google C4训练集中的所有类别来源中排名第三,数据集来源排名前十的网站中有一半是新闻媒体网站[1]。2023年12月27日,《纽约时报》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OpenAI和微软擅用报道训练大模型,成为第一家起诉这两家公司侵犯其文字作品版权的美国大型媒体[2]。 然而,实践层面AIGC时代媒体日益严峻的版权危机并未得到理论层面的有效回应,学界就AIGC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或不可版权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迟迟无法对AIGC生成内容的法律和伦理地位做出确切结论。基于AIGC严重损害媒体版权利益这一现实图景,规避AIGC的版权伦理争议,构建技术急速发展这一紧急情况下的过渡性版权伦理框架,具备理论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技术与德性之间:AIGC中媒体数字内容的版权伦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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