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与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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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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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互联网新闻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始自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近一年来基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精神密集出台的诸项互联网监管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了行政许可与主体责任的事项。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制说明在互联网上不存在从事采编发布和转载新闻的普遍性的权利和自由。新闻传播的管控关涉重大公共利益,具有充分的理据,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将互联网新闻业务纳入行政许可在立法程序上的缺陷则可迎刃而解。
【关键词】新闻业务;行政许可;新闻自由;管理义务;网络服务商
2017年5月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第一号令发布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曾经引起一些网络用户的惊慌,有的网站以“下月起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为标题报道有关消息①。国家网信办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办事机构,终于获得部门规章制定权,而它发布的第一个规章就是规制新闻服务,可见对此有多重视。这个规章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以前部门规章在新形势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回顾和评述。
一、设置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的回顾
“党管媒体”是我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一贯传统。在前互联网时代,所有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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