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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原则问题
作者:胡 泳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8-20  点击量:2848次
【摘要】这些年来的中国互联网立法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法律的位阶偏低;第二,部门立法明显;第三,重管理,轻保护。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原来的部门立法变成公开立法、开门立法;二是确定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原则,对网络言论表达的限制应该明显低于对传统媒体的限制。
    【关键词】
  • 互联网立法;行政立法;管理法
2013年3月8日,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说,我国已如期形成并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吴邦国宣布,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 上述法律规范的主干和层次,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金字塔结构。然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在中央党校讲课时提到: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转型的历史时期,因而,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有好几套规则在起作用,法律并不一定占据主导地位。并且,这些规则体系有时是矛盾的,互相打架。法律至上的支配作用并没有完全贯彻到社会生活中。 就现实情况来分析,除以上的法律法规三个层次外,还有一些规范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在实践中却发挥着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一是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里都明确提到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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