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马上订阅 新闻爱好者小程序

由表达自由论网络诽谤的定罪
——对《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评析
作者:林爱珺 招阳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20  点击量:2910次
【摘要】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关于网络诽谤的定罪标准与量刑成为网民和学术界热议的一个焦点。本文从保护公民表达权的视角讨论网络诽谤的定性与定罪、防范与控制,并探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与表达权的冲突与平衡。
    【关键词】
  • 表达权;网络诽谤;因言获罪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诽谤性言论的定性与定罪,给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在这种形势下,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在于明确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防止谣言传播。 但是,《解释》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被认定为诽谤罪的规定,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但不能有效遏制谣言传播,还会妨碍公民的表达自由,限制网络的健康发展。   一、以“500次转发、5000次浏览”确定言论危害程度不科学   立法必须体现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立法的理性化,二是立法的合理化,三是立法必须主观符合客观。 在言论定性和定罪问题上,如此简单地以数字划定“红线”,是极不科学的。就“转发500次,浏览5000次”的条款而言,我们假设:1.有故意诽谤的侵权人,如果迅速在一条诽谤信息被转发499次后或被浏览4999次后予以删除,犯罪主观过错和客观危害同
立即购买,享受随时随地阅读的乐趣 ¥ 0.01
上一篇:社会舆论的结构及社会声呐   下一篇:互联网时代:信息共享考验法律智慧

打赏

2018人打赏
全部评论 0
查看更多评论
新闻爱好者 2024年第4期 总第556期 出版时间 2024年4月 查看详细内容

Yaoyuan_lucky

  • ¥5
  • ¥10
  • ¥15
  • ¥20
  • 其他金额
支付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