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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内容治理中的约谈制度评价
作者:李佳伦 谢新洲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4  点击量:5485次
【摘要】约谈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在现代国家产生前后均发挥了颇有成效的社会调解作用。随着约谈制度在互联网领域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实践证明了其在互联网内容治理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另一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也反映出互联网约谈制度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对互联网约谈制度进行评价时,应考量制度本身应在不断发展中完善。同时,继续稳固互联网约谈制度在独特化、体系化、多样性中的深化发展,肯定其在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方面取得的明显效果。
不同历史时期,无论是现代国家产生之前,还是现代国家产生之后,约谈制度,或者说早期的约谈、和谈,一直发挥着调试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虽然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与产业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互联网作为新兴领域,其带来的问题既复杂又不可预测,即网络的匿名化和虚拟化为犯罪和侵权创造了土壤。为了规范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增加网络治理的筹码,因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应运而生。国家网信办指出,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1]“约谈十条”与《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微信十条”)共同建立起一套互联网内容服务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为推进依法执法奠定了基础。 一、约谈制度在互联网内容治理中的现实性   在互联网约谈的理论研究中,除在互联网约谈发起人、互联网约谈“软法”性质、柔性行政工具、约谈滥用等方面存在共识以外,在互联网约谈治理对象、独立属性、效力、完善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流派性观点。整体上看,现有互联网约谈制度的研究仍然停留在浅表层面,欠缺对互联网约谈背后的制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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