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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刘婧婧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7-20  点击量:3544次
【摘要】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是新闻法制领域的重要论题。近年来,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新闻媒体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泛化的趋势,新闻媒体承担了过多不该承担的举证责任。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纠正司法实践中“谁报道,谁举证”的错误标准,应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关键词】
  • 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新闻自由
近年来,我国新闻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在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来加以规制的情形下,各级法院审判时均以《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依据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标准有失偏颇,本文对此展开讨论。   一、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一)新闻侵权。孙旭培先生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姓名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的行为。[2]较早的侵权法专家建议稿认为: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3]以学者的定义为基础,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在大众传媒上公开发布新闻或评论性消息时发生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讨论的新闻侵权,仅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新闻消息所造成的侵权,因此此处的“新闻媒介”不包括自媒体。 (二)举证责任及其规则。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其负有证明责任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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