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新闻数据挖掘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例外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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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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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据新闻的产生和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结合,文本和数据挖掘是其生成的必要环节。这一环节涉及对文本和数据的再现和利用,因公众对著作权保护认知有限及著作权制度供给的不足,该环节行为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隐患,影响了数据新闻的发展。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及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意义,参酌新闻的意义及其传播本质要求,应构建数据新闻领域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促进新闻事业的新发展。
一、引言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网络或手机已经取代传统报纸、广播电视成为公众获取新闻的主要途径。这种新闻获取途径的变化决定了新闻本身形式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大数据的结合更是给新闻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数据新闻正是在这两者相互影响与互动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型新闻形式,其在生产流程、展现方式等方面也表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新闻的一面。数据新闻的产生契合了我国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数据新闻并非传统新闻的简单升级,而是一种全新的新闻范式,是媒体融合时代传统媒体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把握数据新闻制作和传播的规律,能够帮助传统媒体找到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1]。数据新闻作为一种新的新闻表现形式,具有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形式的复合性等特点。由于数据新闻对数据和文本的依赖,对其生成过程中文本和数据运用行为的性质判断及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具有探讨的理论意义和时间价值。目前鲜有文献对此进行分析,这与数据新闻的未来发展空间与媒体融合的经济社会技术背景是不匹配的,尝试对数据新闻生产过程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进行探析并提出数据新闻生产过程中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著作权侵权例外制度,应能对新闻理论和实践发展有所助益。
二、文本和数据是数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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