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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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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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实现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之间的平衡保护,以《民法典》第999条为核心,与其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新闻媒体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权益进行合理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特定行为,即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该制度,既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又可以促进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实现。
2024年是《民法典》颁布的第4年。对新闻媒体来说,《民法典》七编1260个条文中,最值得关注且与新闻界关系最密切的,是以《民法典》第999条为核心及相关条文组成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创新之一,该制度对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时的行为自由与侵权责任边界进行了划分,有助于新闻工作者找准行为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在遭遇诉讼纠纷时保护自身权益,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方式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行为方式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理论界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定义及内涵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新闻报道行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新闻事业是一定阶级、政党等特定群体的舆论工具,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和知情权,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有采访权、报道权。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理解,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等认为,“新闻报道是新闻单位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1],将新闻报道行为主体限定于新闻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战军提出,第999条适用主体不应限定于新闻单位,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新闻报道主体。[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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