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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违法信息的范围与判断标准比较研究
作者:罗斌 余沐芩 楚力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7  点击量:850次
【摘要】违法信息有两层含义:一是信息内容违法,二是信息传播行为违法。美国法律没有直接对一般性网络信息内容违法性进行界定,但从司法判例和特别领域立法,可归纳出网络违法信息(内容)。德国《网络执行法》对违法信息的定义包括概括性界定和类型化列举:前者判断标准只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形式上的违法性两个条件,后者列举的违法信息全部来自于德国《刑法典》;欧盟《数字服务法》将违法信息(内容)的内涵从内容本身违法扩展为传播行为(过程)的违法。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违法性标准,始终以法律制度中禁止性内容的列举规定为依据。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可借鉴德国《网络执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概括界定和类型化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违法信息(
    【关键词】
  • 网络信息内容;违法信息;判断标准
进入Web2.0时代后,随着互联网环境的不断迭代升级,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众多服务提供者凭借着技术力量成为有实际影响与控制力的主体,表现为决定信息筛选、主导内容呈现,删除违规信息等非中立性特征,原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技术中立为由不承担或承担较轻的管理义务的观点遭遇更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互联网控制中最重要的枢纽。申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注意与管理在自身所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内容,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对违法网络信息内容的判断与处置。 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案例进行分析,试图明晰网络违法信息①的内涵与外延,为我国相关立法中网络违法信息(内容)的范围与判断标准提出建议。   一、网络违法信息(内容)与相关概念   在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大范围的注意与管理义务时,首先需对网络上出现的信息内容违法性进行界定,在此需明晰几组概念之间的关系与内涵。 (一)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 学界关于不良信息的定义颇多。从传统网络信息二分治理的逻辑入手,有观点认为“不良信息作为违法信息的兜底补充,常处于非法信息与合法信息中间的灰色地带,造成现实责任认定的困难”[1]。此外,有学者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分析,认为网络不良内容一般分为两类:“一是非法内容,即违反法律法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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