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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算法推荐新闻的潜在风险及法律规范路径
算法推荐新闻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信息分发模式,实现了对用户需求的精准推送,成为信息过载时代搜索信息的重要工具。从系统架构上看,算法推荐新闻主要分为三个要素:用户、新闻与推荐引擎(算法),包括基于内容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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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共情·共鸣·共识:法治价值观的传播逻辑
随着社会环境、受众需求及传播生态的深刻变革,法治题材电影已逐渐成为传播法治价值观的核心渠道之一。法治电影通过“个体共情—群体共鸣—社会共识”的递进式传播逻辑,推进法治价值观在社会的宣传普及与强化践行。中国法治题材电影依托具备强大社会共情力的法治议题来吸引观众;运用议程设置功能和情感引导,增强受众的参与感;借助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效应,迅速扩大电影及法治议题的社会影响力;采用沉浸式情境和影像,深化观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提升全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价值观念。中国法治题材电影是艺术创作与普法实践融合共赢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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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延安时期《解放日报》改版对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党性原则的形塑
1941年《解放日报》创刊后,存在着版面结构淡化了党报的鲜明特色,教条化的社论模式削弱了社论的权威性和导向性,报道内容偏离中国革命主题等亟须改进的党性问题。经过改版,完全确立了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绝对领导,改变了教条化的社论模式以及构建基层通讯员制度等措施,纠正了以往的偏颇,系统形塑起了对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影响深远的党性原则。
26
2024-12
“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实证分析及规制路径研究
“二创”短视频是指创作者利用其他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作为基础视频素材所进行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二创”短视频的兴起给互联网平台发展带来契机,但同时也引发大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通过Nvivo软件对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编码分析,发现“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难以具象,侵权主体隐匿性强,同时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可通过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和完善监管体系来实现“二创”短视频侵权事件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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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媒体数字内容AIGC版权实践的模仿伦理:争议、界限与原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采集媒体数字内容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并将模型用于生成可替代新闻内容的人工智能产品,造成媒体版权利益的严重受损和内容危机。生成式人工智能及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和著作权归属等关键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过渡性版权伦理框架,以规范媒体数字内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版权实践。跳出技术中心主义的传统视角,重返柏拉图和康德的模仿伦理传统,强调模仿行为本身的道德有效性和伦理规则,文章提出模仿的行为公开性、数据关联性和结果建设性三重伦理界限,以及非贬损性、非表达性、非消耗性使用三条伦理原则,为媒体数字内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实践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伦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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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新闻媒体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
为实现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之间的平衡保护,以《民法典》第999条为核心,与其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新闻媒体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权益进行合理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特定行为,即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该制度,既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又可以促进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实现。
12
2024-01
著作权法与艺术学二维视角下的二创短视频独创性
伴随短视频蓬勃发展,二创短视频侵犯原作著作权现象也如影随形。在二创短视频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作品独创性问题。只有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要件。独创性不仅是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也是艺术理论的核心范畴之一。从艺术学角度看,不同类型的二创短视频创造性强弱有别,混剪、戏拟和评论类二创短视频凝聚了作者的情思或批判意识,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二创短视频的独创性强弱和创造程度多寡之所以存在争议,部分源于法律界和艺术界对独创性的不同解读,反映了法律限制和艺术自由之间的悖论。
12
2023-12
论监察信息公开与网络媒体理性关系的构建
监察调查信息作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网络传媒是两个既有共性又各具特性的命题,两者之间既有天然的矛盾与冲突,也有合作的基础和表现。构建监察调查与网络传媒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网络传媒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更需要监察机关更新工作理念,依法推进监察工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21
2023-11
体育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策略探析
在世界各国体育产业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体育赛事直播版权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分析体育赛事直播版权运营所面临的机遇和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版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如何提高体育赛事直播版权保护水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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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机器人新闻写作中的用户隐私保护研究
智能媒体时代,机器人新闻写作依赖的数据共享与用户主张的个人隐私保护出现激烈冲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智能化新闻生产技术的广泛使用带来了隐私内涵的变化和隐私权利主体的改变。为了在保障机器人新闻写作技术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用户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应当明确智能新闻生产语境中的用户隐私保护责任主体,建立隐私管理的人机协作模式;采用更加适用于机器人新闻写作的新闻伦理准则,将隐私保护条款项先植入算法中,提升算法透明度,保障用户知晓权;同时提升算法工程师的伦理水平和用户的隐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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