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的非版权信息制品的法律保护
以实证案例分析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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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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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独创性数据抑或称作信息内容制品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这一类信息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如何保护,成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不可回避的问题。现有非版权保护信息制品法律保护模式存在不足与缺陷,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判例及经验,建立统一的信息产品法律保护规范和适应我国国情的信息产品特殊权利保护的路径,以更好地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版权作品;非版权信息制品;法律保护;数据库
当今社会,数字化信息的网络传播使得信息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资源,它成为交易的对象,形成了数字内容产业。如果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规范数字化信息的网络传播,则有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及法律适用的混乱。这无疑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的统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内容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如何平衡信息保护与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下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展开初步的讨论与探索,以期能够对我国非独创性信息制品的保护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一、非版权保护信息制品法律保护模式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例一:A公司诉B公司侵权案
B公司与A公司签订数据信息的许可使用协议: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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