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促进法的基本原则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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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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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促进是以经济、制度或政策等手段,对文化事业实行扶助、支持、推动,以助其发展。依法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国家的文化义务,是其实施文化促进的正当性基础之所在。实行文化促进法治,应遵循文化自由权优先保障原则,文化促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原则,市场运作与政府促进相协调原则等。
【关键词】文化促进;文化立法;文化权利;公共文化服务
近年来,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并有多部成文法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处于审议与讨论中。综观这些立法,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值得特别关注:无论是2016年先后颁布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是2017年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其突出的特点是,文化领域的促进性规范受到重视。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治理正在由以前的管制性立法向促进性立法转变,而这正是我国保障文化权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一基本国策在法律领域的必然体现。
政府或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实施的外部影响可分为两大类:文化管制与文化促进。在某种程度上,二者都同时受到社会尤其是政府的重视,以期整体的文化事业能在一个“良性”的轨道上运行、发展。比较而言,文化促进是以经济、制度或政策等手段,实现文化创造与其他活动的自由、活跃与平等,作品丰富、多元与传递畅通,文化设施充足与便利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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