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谣言的成因、性质以及处罚的合理性
基于65个治安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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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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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案件分析发现使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而构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主观上故意制造并传播谣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重大事件期间制造并传播谣言;制造和传播的谣言含有恐怖信息或威胁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因制造和传播谣言导致严重后果。对于如何判定谣言传播的后果,“两高”在多个涉及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予以了细化。
【关键词】网络谣言;行政处罚;刑事惩治;公共秩序
奥尔波特将谣言定义为: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群中传播的到目前为止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1]这里边有几个关键词,一是“口头形式”,奥尔波特的年代,互联网还没有产生,他认为负责任的报刊和电台设有专业把关人,会尽量避免谣言,而谣言通常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存在。第二个关键词是“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谣言区别于新闻和科学常识,是其没有事实依据或科学依据,然而“目前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也不排除将来有可能证明谣言是“遥遥领先”的预言。第三个关键词是“特殊陈述”,即谣言与一般的日常对话不同,它通常与人或事有关,能暂时引起人们的兴趣。
进入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丰富的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谣言已不再局限于“口口相传”,过去报刊和广播常用的手段,如文字、图片、录音、视频,在网络时代成为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轻易掌握的表达载体,谣言的形式随着载体的丰富而丰富,谣言的传播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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