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主义是记者的理想而非义务
兼与周筱赟博士商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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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体的新闻传播权在本质上体现权利属性,是公民多项宪法权利的延伸,新闻采访与报道不具有强制力,这些都注定新闻报道与刑事侦查存在巨大的差别,不能以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事实和依据。在新闻监督过程中,记者可以将法律专业主义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但社会只能要求新闻报道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不能过度提高媒体对所报道内容的证明责任;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只需证明自己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即不构成名誉侵权。
- 【关键词】
- 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新闻专业主义;证据规则;新闻侵权诉讼
针对引起公众热议的“僵尸肉”假新闻风波,周筱赟在《新闻界》杂志上撰文提出“新闻报道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1]。作者还介绍自己在舆论监督活动中的做法——“我在爆料中,坚持只采信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从不采信任何言词证据的原则,即使是当事人陈述,我也决不采信”。
笔者深知,这番话必须明确其语境:它应该从提升记者的专业素质出发来理解,希望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奉行法律专业主义,更加重视可信赖的证据,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其实,国内部分媒体也正在实施这些举措,如知音杂志社专门设立法务部,严格从法律角度审核稿件的真实性,要求作者寄发稿件时必须提供能够佐证其真实性的材料,最大限度地为杂志社消弭法律风险。
但是,周筱赟博士这番话却可能被外界做出另一层面的解读,即将文章中提出的“法律专业主义”作为新闻报道中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强制性要求媒体和记者对报道中涉及的任何事情、情节和细节等均提供达到刑事证据规则高度和强度的依据,否则记者和媒体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果真如此,新闻报道尤其是新闻监督将面临巨大的打击,媒体有效监测社会环境、开展舆论监督的职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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