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侵权与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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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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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应用存在复杂的技术逻辑,在认定其传播的责任和义务时,应对传统传播手段融合新技术发展的特点进行思考。注意义务的功能对认定传播平台侵权责任和范围极为重要,对于传播平台来说,应在其预见范围、预见能力的基础上,依据合法性判断难度、公示性程度等来设定其义务标准,针对不同的传播平台、不同的传播内容及传播主体等来设定其注意义务。若违反注意义务,则以此过错原则认定其责任。通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视角来分析传播注意义务的功能,以期为传播行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信息传播渠道更加多元化和便捷化。但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也出现了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传播平台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于自媒体平台而言,加强与主流媒体的交互分享,不仅能够发挥自身视频资源的优势,有效解决传播侵权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与主流媒体的合作过程中,对主流媒体报道方面的丰富经验加以学习借鉴,进而推动自身的发展和提高。本文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视角,来探讨传播的注意义务功能。
一、新媒体传播及传播注意义务
互联网自诞生起,就被当作“自由天堂”受到网民兴高采烈地追捧。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一旦被滥用无异于“不自由”。在日常社会活动中,注意义务的义务主体自身行为不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正如美国学者朗·L.富勒(The Morality of Law)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言: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所以,注意义务既包括避免行为致害后果的义务,又包括预见行为致害后果的义务,其将过失侵权同行为人相联系,不能为此义务履行人带来利益,但此义务若未履行,义务主体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从传播学角度看注意义务
从传播学角度看,新媒体时代的传播工具是侵权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媒体组织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用户则是其一般注意义务的适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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