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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二元治理
作者:李 臻 邹 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1  点击量:12215次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体育新闻以广覆盖和高互动的优越属性赢得了大众认同,然而,网络体育新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不断加剧,具体包括网络体育新闻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法律与道德是现代社会最显著的两种规范性力量,也是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道德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利的过程中始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助益、相互补充。对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治理,也应当在道德和法律两个维度上同时展开,在道德层面,应当提高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并不断培育网络体育新闻受众的媒介素养;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倡守法。
一、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现象分析   体育产业的急速发展和规模化使得职业运动员群体特别是明星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往往成为大众瞩目的焦点和新闻报道的常客。某些缺乏正确价值导向、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的网络体育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好奇心理和低俗口味,制作和传播那些过度娱乐化、庸俗化的网络体育新闻,在此过程中,经常发生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现象。 (一)侵犯相关运动员的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于普通人受到一定的限制。[1]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是需要规制的。同理,网络体育新闻记者仍然需要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尽量避免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这是由于网络媒体的高速传播性、及时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使得任何负面网络体育新闻传播效率极高,侵害他们隐私权的负面事件,势必会对体育明星造成强大的心理冲击,从而可能影响他们在各类赛事中发挥正常水平,取得应有的体育成绩。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类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侵犯相关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网络体育新闻可能侵犯相关运动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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