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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融合的主体
作者:丁柏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0  点击量:3471次
【摘要】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传统媒体是媒体融合实践的承担者,是当然主体。在实行媒体融合以后,传统媒体传播的内容,既要保证传播渠道畅通(传通),又要便于受众获得(易得)。新兴媒体,它同样应该是媒体融合的主体(是另一主体),也是媒体融合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它拥有令传统媒体羡慕的许多优长。在媒体融合中,新兴媒体的主体作用不可或缺。从实际情况来看,媒体融合中存在着“双主体”,即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均为主体。作为双主体,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势互补、共同发力,双方由此得益;而如果仅是单一主体,则不利于两者将各自的优长融为一体,不利于融合发展。
在媒体融合发展的重大命题中,人们对于其主体有着不同的理解。关于主体之辩涉及融合双方对各自的定位、对彼此关系的处理和自身主动性的发挥。有研究者对主体进行了如下界定和阐发:“主体是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从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看,可以将‘主体’这一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归结为以下三点:(1)主体具有由需要激发的进行对象性活动的能动性;(2)主体具有在为我目的推动下的创造性;(3)主体具有对自身活动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自主性。”[1]以上论述对于我们思考媒体融合的主体问题,不无启发。媒体融合发展,现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学界和业界人士对此所做的探讨,已取得丰硕成果;而研究还在继续深入。本文拟就媒体融合的主体问题发表些许拙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传统媒体是媒体融合的当然主体   媒体融合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它与先于它存在的媒介融合概念,既有相应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Andrew Nachison将“融合媒介”定义为:“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2]媒介融合的主体是融合媒介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但“融合媒介”在其时只限于由不同形态的媒体之间建立起联盟(涵盖战略、操作、文化等层面),远没有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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