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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引发的新闻版权理性保护问题
作者:杨世宏 陈堂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量:12328次
【摘要】新闻作品的性质更接近科学作品的客观性而非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观性,判别“洗稿”新闻是否与被洗作品存在侵权要件的“实质性相似”,经验性地采取单纯“文本比对”,难以界说侵权构成的本质,司法审理实践中也未接纳这种形式化的证据。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且能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据要求,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研判应当遵从“抽离”“滤筛”“比较”的顺次推进逻辑,并以“适当引用”规则作为补正。作为作品思想构成元素的新闻素材,是否当属排除保护之列,素材或题材的重要性不宜单独构成“公有领域”认定条件,须考虑素材来源途径、素材获取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以及“中人标准”所预期的成本付出,兼顾利益冲突中的公平法则。
新闻“洗稿”成为热点舆论是近年来自媒体号大量出现之后的现象,互联媒体的高度分享、盈利,自媒体的相对自治以及社交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制度性约束,使得“新闻搬运”与相关主体的法益冲突日益加剧。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有些极具争议性的新闻洗稿,如何界定其侵权的属性及界限,既有法理探讨并推动完善相关法条的必要性,又对构建公平的版权利益秩序更有实践规制意义。   一、“文本比对”难以界定新闻作品的侵权本质   新闻作品洗稿引发的版权纠纷或争议,直观性的文本比对成为权利主张的经验性手段。文字重复率的判断方式虽容易被社会舆论所认可,但单纯的文本比照所呈现的即便较高的相似度,法理上也并不能自动证明洗稿作品必然满足构成侵权的关键要件,即“实质性相似”。典型的个案也表明,司法研判理念并不认可单纯、直观的文字比对方法本身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它并未体现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核心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 同其他性质的作品相比,不包括评论的单纯新闻报道在作品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的呈现方式或特征,相同素材的不同新闻报道作品之间更容易存在内容表达的接近性,而表达形式因为追求通俗亦有趋同化的常用结构形式。如果仅仅单纯地从直观文本进行比对,并不能作出非常合理的判断。 司法审理实践中虽然针对新闻作品“洗稿”的版权纠纷尚无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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