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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李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6  点击量:862次
【摘要】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由于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和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不明晰。为解决此问题,本文将从法理学和新闻学的角度进行浅要分析和探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条的解释,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不过,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图片和其他凝结个人创造性编写的文字消息不在此类,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996年7月,在黑龙江的一次好新闻评奖中,佳木斯电视台三位记者合写的《北大荒拆除“篱笆墙”》获得二等奖。两名文字记者经过对获奖作品文字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获奖作品剽窃了他们发表在《北方时报》的作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作品剽窃了两原告属实。法院还明确,两原告的作品不属时事新闻类,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涉及一个关键概念——时事新闻。但是因为各方对时事新闻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争议,而且实际生活中新闻作品种类繁多、复杂多样,导致人们理解上容易出现一些误区,如认为所有新闻都没有著作权;或者认为同样题材内容的报道,其他媒体可以借鉴、转载原发媒体的报道;或将网络媒体、电台或电视台的声像“转化”为文字,通过报纸杂志发表;或者新媒体领域的转载只需注明来源就可以。这些认识误区,在新闻界和法律界也引起了诸多讨论:时事新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保护,需要受到什么样的保护?如果不受保护,那么法律需要做出怎样的调整?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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