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马上订阅 新闻爱好者小程序

论身份传播与公民表达
作者:冯馨瑶 靖鸣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4  点击量:1863次
【摘要】互联网自由在本质上是自由观和权利观的体现,是基于理性色彩所作出的不受外在约束的平等权的体现。互联网的诞生与普及,进一步将表达的关口开放,每个个体在虚拟世界中塑造新的形象并以此来实现自我,表达自由被赋予了合理化的想象。但互联网在弥合身份区别的同时也再次塑造了身份传播的区隔,从技术伦理中建构的平权身份掩盖话语权背后的影响力,在社会化过程中以社会身份的塑造规训公民的表达,而消费主义下大众传媒创建的符号再次规训意义的生成。在互联网自由的实际操作中,互联网的公民更加注重表达权的工具性使用而忽略其本质效用,并最终体现为身份传播定义下的无可为自由。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个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具有主体性色彩,拥有自由表达自己主张、声明、想法的权利。表达权为个体创造了多重的可能性,在给予个体自我实现的方式的同时,使其在自我观点、意念、作品的传播中获得社会的认同,实现自我价值。 表达权从主体意义层面来讲,是本我的实现,在公开的场所中利用多种媒介自由自在、不受限制地表达,帮助人们确证自己的生活方式,确证自己对该种生活方式意义的体认,确证自己有关该种生活方式是促进而非阻碍他们融入社会的感受。[1]而正因表达权的公开确证,决定了其公共善的逻辑理念。在观点的自由公开市场中,尽管会有观点与观点的竞争,意见与意见的相左,但在自由表达的互相承认和互为辩驳中也能推动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个体的自由发展为社会搭建起天然的民主化平台,推动公民的政治化参与和社会价值的普泛化。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与解决以尊崇多元文化为首要,尊重不同生活方式、不同表达观点的个体,并给予其公共表达渠道,在压迫性的区域问题中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表达观点,建立社会“安全阀”。因此,表达权建立的民意渠道亦成为公共善的重要实现途径之一。 表达本身作为话语传播的一种形式,是主体性色彩下的意义呈现。当一个人可以自由地
立即购买,享受随时随地阅读的乐趣 ¥ 3.00
上一篇:历史“大转变”时期的《人民日报》   下一篇:“异托邦”的中国形象:在意识形态

打赏

2018人打赏
全部评论 0
查看更多评论
新闻爱好者 2024年第4期 总第556期 出版时间 2024年4月 查看详细内容

Yaoyuan_lucky

  • ¥5
  • ¥10
  • ¥15
  • ¥20
  • 其他金额
支付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