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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竞争与新闻产权刍议
作者:宋慧献 贾贵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7  点击量:2666次
【摘要】新闻产权是传媒机构对其采集、制作、发布的新闻内容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益。1918年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国际新闻社案的判决较早涉及新闻财产权问题。基于新闻实践状况与现有法律框架,新闻产权可分为新闻著作财产权、新闻传媒邻接权和新闻信息财产权。在线环境下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与新闻信息财产权是当下传媒业与法律界面临的棘手问题。
多年来,谷歌等在线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有关新闻内容付费的争议,一直沸沸扬扬。传播技术与传媒产业的每一轮大发展都会引发利益之争,而网媒带来的问题与争议可能是最为激烈的。产业发展一定会促进法律制度变革,而法律观念也应随之有所更新和发展。本文提出“新闻产权”这一概念,意在以一个整体性概念来统合新闻机构对其各方面内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对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与外延范围进行论证,进而,为传媒新闻产权之扩张与限制提供必要的学理探讨。 在进行较全面的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新闻产权做出大致的界定。内涵上,新闻产权可定义为传媒机构对其采集、制作、发布的新闻内容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益。①外延上,基于已有的法律实践,新闻产权可分为传媒机构因新闻作品与信息的采集、创作、制作或提供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竞争性利益。   一、从百年美联社案谈起   时隔百年,知识产权法学者尤其是美国传媒领域的法律人都还时常提起1918年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国际新闻社案的判决(INS v.AP)这可能是最早认可新闻产权这一概念的法律文献。这是发生在两大通讯社之间的一起新闻官司,美联社指控国际新闻社对它采集并发布的新闻实施了偷窃,侵犯了它对新闻享有的财产权(property right in the news)。联邦最高法院也指出,该案涉及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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