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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责任规制
作者:林爱珺 章梦天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9  点击量:4152次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算法、大数据等内容分发的不断应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对内容信息的秩序维护早已捉襟见肘。《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及时出台意义重大,它以互联网生态治理为目标,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与使用者一同纳入治理主体,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模式,明确了内容生产者、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全主体参与、全流程监管、全环节覆盖”的制度设计,倡导“开放和自主”“服务和管理”,为提升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效能,构建良好网络生态做出了重要探索,但也存在主体责任分配不清、不良信息概念不明、技术治理简单武断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作为首次以“内容生态治理”为目的的互联网规章正式实施,提出“全主体参与、全流程监管、全环节覆盖”的制度设计[1],重点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用户及企业平台自主开展生态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参考指南,标志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走向新阶段。 一、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责任规制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生产逐渐形成了一套低进入门槛、高效率产出、个性化传播的生产逻辑,拥有不同目标和专业化程度的生产者涌入网络空间,信息内容表达主体的复杂化转变进一步增加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难度。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规定》从生态治理出发,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视为内容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重点对内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将以往被动的“事后追责”改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事后溯源”相结合,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信息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在“开放和自主”“服务和管理”主流价值取向中展开治理。 一方面,《规定》从内容层面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上把控信息质量。网络的便利性、匿名性环境带来了信息的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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